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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生有机废气类(VOCs)的项目,我们时常会看到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引用某个企业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测值进行评价的情况。
那么,这样处理对否?
比如下图:
事出蹊跷必有成因,经受市场风吹雨打,接受评估审批多重考验,任由复核抽打的环评单位多出此举,一定有其产生背景。
首先,某些专家对于产生有机废气尤其是烷烃类污染型的,独独钟情于NMHC,不喜欢TVOC这个大气2018导则的推荐因子,一定强迫环评方要有非甲烷总烃的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拘泥于NMHC和TVOC技术细节的差别,而忽略了技术导则的通用性。
其次,按HJ38-2017的规定,固定源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检测方法和无组织排放测定方法不同,有组织排放适用HJ38,而无组织排放检测方法则适用环境空气的测定方法,见HJ604。
于是,有人会把无组织排放和环境质量挂钩起来---反正监测方法是一样的,测岀来不能通用才怪?
第三,环评时容易找到TVOC的引用数据却难找到可以引用的非甲烷总烃质量评价数据,而评价标准一向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各个地方的要求都不太一样。
但是每一个排放有机废气的厂家却基本上会有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的数据。现成引用,既“说”得过去又省钱省时间,何乐而不为?
听起来倒是有几分道理,而且这种现象在环评界也屡见不鲜,少有人提出疑问。
毫无疑义,NMHC无组织排放和NMHC环境质量的测定方法是一样的,但是,对于这种引用,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是错误的。
原因在于,一个数据的采用,测定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还有布点采样等其他因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遵循的是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明确告诉我们,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而且国家对监测点位有具体的要求。比如开放、270度和360度、采样口等要求。
而无组织排放监测遵循的是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对于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布点有一系列的要求,包括高度、位置、上下风向等。
由此可见不同之处。
碰到挥发性有机物,大家觉得有点神秘,但如果拿水污染因子来说会比较容易理解,在环境质量中和污染源排放中同一指标的多的是,比如COD、总磷等。
在这当中,有同样测定方法的,也有不同的。比如海水和地表水的监测方法多数不同。
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和用于污染源排放分析的肯定是不能等同的,环评也不可能拿某个厂的污染源排放情况分析来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的,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令人头疼的情形。
自从生态文明重视以后,很多领导专(zhuang)业(bi)了起来,他们会运用方法论,统筹多领域。
但往往会令你感到关公战秦琼,穆桂英痛打花木兰。
多数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会在行政领导那儿吃过标准引用的亏,比如领导会问:这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能不能达到V类水?
天啊,排放的标准是一级A,纳污水体是地表V类水,那是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同根不同弦!
同样也经常听到指示和评议:造纸厂排放的西欧弟标准达到了90mg/L,太高了,应该提标到五类水的40mg/L。
在这强大的逻辑面前,无语。
道理是一样的,NMHC无组织排放和环境质量虽然测定方法一样,但一个是排放标准的要求,一个是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能等同。
自从37822-2019统一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和表征因子之后,有机废气本应该进入统一认识江湖太平的时代,但在环评上却还是存在不少弄不清楚的地方。
一是很多人不太了解NMHC和TVOC的内涵,一味地要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是NMHC必须要有此污染物的质量现状评价。而不是遵循导则的要求,用上0.6mg/m3的TVOC完事。
二是把无组织排放的NMHC测值直接挂钩环境质量,认为测量方法一样,一定可以引用。
是挥发性有机物迷糊了环评人,还是环评人迷糊了挥发性有机物?
【总结】
1.NMHC无组织排放和环境质量的测定方法一样,都是直接进气-气相色谱法。
2.两者采样规范要求不同,前者是HJ/T 55,后者是HJ664。
3.无组织排放的NMHC测值不能直接挂钩环境质量现状,概念不同。很简单,看标准值就知道,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为4.0mg/m3,而环境质量标准一般也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为2.0mg/m3。
4.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按照大气2018导则用TVOC作为环境质量因子进行评价就行,不需要用NM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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