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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人们逐渐意识到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在活动开展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最早是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提出的。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于1978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为《国家环境政策法》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评价对象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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