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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2021年11月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突出涉气环境问题,问题共涉及4省15个企业。在此次公开的突出涉气环境问题中,河北省沧州、邯郸、衡水三市三家企业榜上有名。那么常见VOCs排放违法行为都有哪些?工业VOCs治理自查有哪些要点?VOCs重点监管企业有哪些深度治理工作思路?
一、生态环境部公开点名河北三市企业涉气问题
河北地市企业被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点名并非首次。2021年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突出涉气环境问题共六批,分别为五月、六月、七月、九月、十月和十一月开展监督帮扶工作期间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整改落实不到位典型问题,六批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共计90个。六批次公开的问题中,涉及河北省问题公开批次共有5批,问题达12个。
而从问题类型角度来看,12个问题类型多样。其中,偷排大气污染物的问题共有3个,例如石家庄市某碳素公司部分生产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处理,通过已废弃的砖制旧烟囱直接排放。
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问题共有3个,例如沧州市某精细化工公司擅自停用有机废气碱洗、水洗处理设施,苯酐生产线废气烟道中设切换阀门。
无组织排放问题2个,例如廊坊市某木业公司未按规定使用VOCs治理设施,生产废气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此外,还包括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问题、超标超总量排放问题、假台账掩盖未落实管控措施的事实以及治污设施运行问题整改未落实问题。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对重点城市开展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并向社会公开从2021年11月7日至2021年12月12日发现的十五批次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十五批次公布的共计201个问题中,偷排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整改未落实相关问题数量超过半数。
二、VOCs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企业在吸取被点名案例的教训的同时,要学习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此次我们整理了常见VOCs违法行为列表及相关处罚条款,供大家参考。
一、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
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十、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适用处罚条款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即使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产生拘留,视具体违法行为,甚至会产生予以按日连续计罚的情况,甚至予以查封、扣押。
三、工业企业VOCs治理自查要点
根据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工业企业VOCs自查要点有以下几点,工业企业务必做好相关工作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规划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5、确定台账完整性
VOCs物料台账方面,企业将所有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的需要整理内容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规范记录格式。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情况。
6、规范危废处置
针对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危险废物,进行记录、收集、治理,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对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密封贮存,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
7、关注在线检测数据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检测异常的情况,定期进行运维,明确VOCs监测数据、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数据及运行管理台账情况,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VOCs重点监管企业深度治理
“十四五”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焦点是臭氧和PM2.5的协同管控,VOCs作为二者的共同前体物更是重中之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往年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随着“十四五”期间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治理方向及思路也逐渐升级。那么该怎样进行深度治理呢?
1、明确企业基本情况
整理企业名称、场所、负责人、行业类别等信息,公示联系方式、厂房布置、适用排放标准等相关内容。根据现有情况清晰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后续根据政策变化需要更新注意的内容。
2、清晰企业生产状况
根据企业生产情况中的产品名称、产量、涉vocs产品及原辅料的vocs含量,结合实际企业生产状况定制更具体更适用的减排治理方案,清晰深度治理目标与路径,从源头消减精准管控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全替代,不再进行末端治理,降低治理成本,减少二次污染。
3、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情况
通过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了解排放污染物类类型、排放量及排放节点,分环节进行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并且根据特别的控制要求进行方案制定,切实采用高校经济适用的治理技术,更加全面的完成全过程深度治理。
4、因地制宜制定方案
中央环境部门指定统一实施方案后,各地环境部门将根据各地企业情况发布本地的相关政策,治理方案也同样需要因地制宜,才能更从更深层更全面的视角出发,结合本地政策,落实VOCs管控政策与技术标准,定制化的完成相关的企业环境管理方案,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环境保护是不断发展的,单方面治理的方案将逐渐成为历史,企业也需要复合协同、综合管控,与时俱进的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强化自行检测监控,重点企业落实在线监测。精准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分级管控,完善绩效分级标准,才能从根源彻底避免问题。
随着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愈发重视,进程愈发深入,企业需要学习更多的相关政策、做好企业的自查自检,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好相关防治工作,才能在“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背景下取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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