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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气一般排放口有组织改无组织验收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9.10

广东省环境厅

废气一般排放口有组织改无组织是否可以验收

问题: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气筒(属一般排放口),环评及批复要求有组织15米,现为无组织排放,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对照,好像是不构成重大变动,那这样是否能通过验收?

回复:您好!依据《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5条“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咨询情况属于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此项变动对环境不利影响加重,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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